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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修编(2015-2020) 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

叶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修编(2015-2020

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

一、规划概况

规划名称:《叶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修编(20152020)》。

规划范围位于县城东北部,东至廉村镇后王新村东部规划未来路,南至蓝光电厂及平煤神马工业园南边界和城关乡徐庄村北部,西至程寨村东北部、广场西路、叶公大道,北至南京至洛阳高速,规划面积14.74平方公里(建成区6.61平方公里、发展区2.63平方公里、控制区5.50平方公里)。 主导产业以装备制造和以化工为主。

空间布局:一心两核、四轴六区。

二、集聚区规划调整方案汇总

叶县产业集聚区规划调整方案汇总详见表1

1 规划调整情况一览表

规划

内容

原规划方案

本次调整后

调整情况

选址

及范围

叶县产业集聚区位于叶县中心城区北部与东部,东环路两侧,洛平漯高速公路以南,叶廉路工业大道两侧,规划面积9.79 km2的区域。

东至后王新村东部未来路,西边界为之字型,西北至程寨村西北部、西边界中部为广场西路、西边界南部为叶公大道,北至南京至洛阳高速,南部边界至城关乡徐庄村北部,规划面积14.74 km2

新扩面积495.12公顷

主导产业

以发展盐化工下游产业、优势农产品加工业和摩托车装备制造业等为主导产业

以装备制造和以化工为主的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进行了调整、深化,延长了产业链

产业

空间布局

一体两翼,三轴三带

一心两核、四轴六区

将“一体两翼,三轴三带”的产业空间布局调整为一心两核、四轴六区

用地规模

规划用地规模为9.79 km2

规划用地规模为14.74 km2

用地规模增大,各类型用地进行了相应调整。

供水规划

水源有三部分构成。一是利用白龟山水库分配给叶县的水量,二是地下水,三是利用叶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作为集聚区工业用水水源。

规划集聚区水源近期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水源地选在镇区西北部;远期以南水北调取水为主要水源。可利用叶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作为部分集聚区工业用水备用水源。

远期供水不再利用地下水源,远期水源改为南水北调引水

污水工程规划

规划在建成区西南角(新老灰河交汇处)对一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处理规模为4 td

一方面近期在规划建成区西南角(新老灰河交汇处)对一座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建,扩建后其处理规模达到4万吨/日,另一方面远期在集聚区东南部(化工三路与新叶公大道交叉口西北)新建1座二级污水处理厂,其处理规模达到2万立方米/日。

除扩建规划建成区西南角(新老灰河交汇处)的一处污水处理厂外新建一座二级污水处理厂

供热工程规划

集中供热热源方案采用区域锅炉房与热电厂相结合的型式,现状热电厂1 座、规划的2 座区域锅炉房,分别选址在东环路西侧和产业集聚区西北部。

集聚区蓝光电厂和平煤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各2台燃煤锅炉组成能源站满足集聚区供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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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规划

天然气由西气东输位于迎宾大道与洛平漯高速交叉口西南角的天然气门站进入集聚区,近期气化率40%;远期气化率100

天然气由西气东输位于迎宾大道与洛平漯高速交叉口西南角的天然气门站进入集聚区。集聚区气化率,近期取70%,远期达90%。

近远期的气化率有所调整,近期气化率有所提高,远期适当降低。

居民安置

2009年至2020年,需搬迁村庄4个,改造城中村2个。涉及4897户、7134人,共需要安置点用地660亩,安置建筑物占地面积41612平方米,互助建筑249690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4332万元。在产业集聚区内统一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2015-2020年完成金庄、刘庄、焦庄、郑庄、东卫庄、张庄、余庄、草厂庾、李村、娘娘庙、沟李、后王、路庄等个村庄的搬迁安置工作,并对曹庄进行城中村改造。搬迁安置位置位于中心城区附近规划的居住用地范围内,搬迁安置过来的居民变农民为市民,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

增加了搬迁村庄和搬迁人口,居民安置方案更具体。

三、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集聚区区域主要废气污染源为能源站,主要污染物是NOxSO2、烟尘,经预测大气常规污染物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能源站共有4台燃煤锅炉,预计2016年底建成投运,投运后将替代集聚区内企业自建小锅炉。目前平煤集团联合盐化有限公司2台燃煤锅炉正在建设过程中,蓝光电厂2台燃煤锅炉和集聚区自建小锅炉供给集聚区内用热需求。

集聚区规划主导产业为装备制造和以化工为主,化工行业特征污染物为粉尘、HClCl2、氯乙烯,装备制造特征污染物为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粉尘。根据预测结果,规划实施后,预测范围内特征污染物对环境空气影响不大,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建设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回用设施,集聚区废水实现集中处理和部分再生回用,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在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并加强维护和环境管理的前提下,集聚区可有效避免污染地下水,不会对区域地下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固体废物影响分析:集聚区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可做到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由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和厂家回收相结合的方式,均能做到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各企业厂内收集,环卫部门负责清运,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经以上措施后,集聚区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集聚区环境风险主要在集聚区范围内,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后,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规划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集聚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见表2

2 集聚区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汇总

主题

环境对策与措施

责任部门

大气环境

逐步淘汰区现有燃煤小锅炉,能源站建成后区内不再新建燃煤锅炉

能源站建成后区内不允许燃煤锅炉建设,拆除现有燃煤小锅炉

集聚区管委会

加强已入驻企业废气治理

对于集聚区内有喷漆工艺的装备制造企业,应按照环保要求,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污染防治,采用先进的喷漆和污染物处理工艺,同时鼓励使用无毒低毒的涂料和稀释溶剂,从源头上减小有机废气的产生。

化工企业应加强环境管理,保证其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采取自主及强制清洁生产的方式,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不断削减其污染物的排放。

集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

加强区企业防护距离内用地管理

对新规划的昆北新城区以东区域进行调整,调整为二类工业用地,以减轻装备制造业对其造成的环境影响。

集聚区管委会

加快完成现有企业防护距离内村庄搬迁安置工作

建议对受大气环境影响比较大的位于集聚区主导风向下风向村庄-曹庄、沟李、娘娘庙、后王进行优先搬迁。

县政府、集聚区管委会

建设合理宽度的生态隔离带

叶县县城东侧和昆北新城区东侧与产业集聚区相邻,且叶县县城东侧一部分处于现有企业集中区域的主导风向下风向,评价建议将工业区和居住区之间设置绿化带,以减轻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对周边居住区的影响。

建议集聚区西边界和居民区之间规划一条至少30 m的绿化带。

集聚区管委会

加强集聚区绿化建设

道路两侧种植绿化带,集合规划方案景观布置,在集聚区规划绿地面积进行绿化,物种包括观赏、环境指示类等物种,美化集聚区内景观环境。

集聚区管委会

地表水环境

做好叶县污水处理厂和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工作,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叶县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在扩建中,应加快进度,早日投入运营,并保证其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中水用于工业补给水、道路洒水、景观、绿化用水等,以减少废水排放量。

县城建局、集聚区管委会

雨污分流,不断完善集聚区雨污管网

集聚区规划采取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雨污管网,确保集聚区废水集中处理率达到规划目标。

县城建局、集聚区管委会

地表水环境

确保区内各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确保区内各企业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处理后水质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及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区内化工企业应设置事故池,事故废水处理达标后方可送入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避免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

县环保局、集聚区管委会

严格环境管理,实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区内现有企业改扩建工程应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应实现区域“增产减污”。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集聚区坚决杜绝各类三类工业项目的入驻。

县环保局、集聚区管委会

加强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与区域水污染控制协同配合,共同促进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结合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现状运行情况调查,在确保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的同时,限制集聚区入驻高耗水、废水中氨氮含量高、含有难降解有机物、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达不到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项目。利用南水北调引水的有利条件,加强生态补水,确保断面稳定达标排放。

县环保局、集聚区管委会

地下水环境

采用集中供水,逐步关闭区内自备井

根据供水进度逐步关闭区内企业及民用自备井,限制地下水的无序开采。

集聚区管委会

节约用水

加快集聚区中水管网的铺设,开展中水回用和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新鲜水的消耗量。区内不再安排高耗水行业入驻,节约水资源。

集聚区管委会

做好集聚区水源保护工作

对集聚区水井保护区范围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筑物全部进行拆除。

县政府、集聚区管委会

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定期对集聚区地下水进行例行监测,监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

集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

制定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政府、集聚区管委会

做好规划区厂区、道路硬化,强化企业管线设计

强调厂区、道路的硬化和各种纳污管道的质量,防止面源渗漏;强化各个企业原辅材料的储存和输送管道系统完整密闭,严防跑冒滴漏,保证各种废水不直接与包气带接触,避免废水通过包气带污染地下水。

集聚区管委会

地下水环境

完善区域雨污管网

应尽快完善区域排污管网,避免排污沟污水下渗对区域地下水体的污染影响,并在区域开发建设中做好地下水保护工作。

集聚区管委会

对区内河流进行整治

对区内河流进行整治。在河流两岸河床、坡堤应衬砌,并与生态园林建设相结合,防止污水通过河道污染地下水。沿河严禁堆放任何工业废渣、废料和生活垃圾和布置对地下水有影响的工矿企业。

集聚区管委会

严格集聚区固废管理

严格集聚区固废管理,按需要临时储存的危险固废产生量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库,并做好防雨淋、防流失(设置围堰)、防渗(地面硬化并涂抹防渗漆)、防扬散(密闭)措施同时按需要储存的不同性质的危险固废分间存放, 防止废物堆存时下渗污染地下水。

集聚区管委会

建立规划区地下水监测网和监督机制

建立规划区地下水监测网和监督机制。对各企业排污和厂内安全措施严格监管。

集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

加强已入驻化工企业环境管理

对已入驻的容易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化工企业,近期严格限制其发展。已通过环评的化工企业,要加强竣工环保验收及日常的环保监督;已建及在建的化工企业,加快环评办理进度,根据环评及审批部门管理要求,确定是否允许入驻;集聚区不再引入化工类等三类工业项目。

集聚区管委会、县环保局

做好集聚区区内现有的化工项目地下水防护措施

在生产区、罐区、原料装卸区和储存区、运输路径、危废储存区、污水处理设施区、废水事故池区及厂区内污水输送管线沿途等进行防渗、防腐工程,做好地面硬化处理,并设置防渗层。

集聚区管委会

噪声

工业企业应合理规划建筑物布局、优化高噪声设备安装位置,采取降噪措施,做到厂界噪声达标。

县环保局、集聚区管委会

做好道路规划及交通管理。

合理进行噪声功能分区。

生活区和生产区之间设置至少30m绿化隔离带。

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

送县垃圾处理场处理。

集聚区管委会

建筑垃圾

生产建筑材料、作为道路基层、弃土区域内土方平衡等多途径综合利用。

一般工业固废

分类收集,自身利用、外售综合利用等多途径综合利用。

危险固废

由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和厂家回收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安全处置;

建议集聚区设立危险废物信息平台,对企业危险废物进行信息收集、跟踪监督,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全部安全处置。

风险

重点风险源定期排查,帮助企业完善其风险防范措施。

集聚区管委会

完善集聚区内消防系统。

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监管。

建立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及区内企业相结合的三级风险防范体系。

不再入驻风险大的企业。

生态保护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

集聚区管委会

强化生态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环境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制度

要求对所有入驻项目均应按照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

县环保局、集聚区管委会

三同时制度

要求所有新建项目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区内现有企业改扩建工程应做到“增产不增污”,新建项目应实现区域“增产减污”。

环境监理制度

要求在重点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

监督监测制度

要求集聚区配备专业的管理、环保人员,负责项目企业入驻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对集聚区进行动态的监测和评估,实时了解集聚区环境质量现状情况。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在切实执行本次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积极落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严格按照集聚区产业定位与布局安排项目,在积极落实燃煤锅炉上大压小和有效利用南水北调水资源前提下,集聚区的发展不会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造成明显压力,有利于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叶县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修编(2015 ~2020)实施可行。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内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受规划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该规划的单位和个人。

2)征求意见内容:①对该规划内容的意见和建议;②对本报告提出的环境减缓的意见和建议;③对本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意见。

七、联系方式

集聚区筹建单位:叶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联系人:杜新峰 联系电话:0375-6117599

地址:叶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评价机构名称: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371-66309371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1、填写规划编制机关发放的公众参与调查表;

2、通过信函、电话、到访等形式与规划编制机关或评价单位取得联系。

九、公示时间

本次公示时间:公示之日开始10个工作日。


Release:2016/3/15 10:21:13   5478 次阅读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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